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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史

  • 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上、下卷)

    作者:楼劲

    本书讨论了魏晋南北朝立法与法律体系的主要脉络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全书围绕制敕与法典的关系这个帝制时代法制的根本问题,着眼于敕例编纂立法化和法典化进程的起伏,构勒了从魏晋以来制定法作用和地位越益突出,直至唐初形成《律》、《令》、《格》、《式》四部法典统一指导举国行政的格局,再到盛唐以后这一格局迅速瓦解,整个法律体系重新开始以各种敕例为中心来整合和发展的历程。明确该时期立法与法律体系发展的这一主线,对于进一步认识法典在中华法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揭示我国古代法制传统要在敕例和重在司法的特色,据以修正和完善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老乞大》与《朴通事》

    作者:徐忠明

    作者以《老乞大》与《朴通事》为基本素材,来考察和解读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法律生活,不仅关注庶民百姓的法律生活的日常性,而且关注法律文本的实践性,以及这些制度包含的法律知识的独特意义;不仅着意于细节制度的深描和解释,而且勾勒了这些制度实践的社会语境与法律构造,并使局部制度实践与宏观文化语境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两者在解释上的循环;不仅注意文字的解读,而且配上了相关插图,藉此增加图文之间的阅读趣味。这种从“禹域之外”的视角来考察“禹域之内”的日常法律生活,可以起到“借镜自照”的作用或效果。与此同时,虽然有关《老乞大》和《朴通事》已有众多学术成果面世,但是本稿无疑是迄今为止对于两书研究中的惟一一部法律史或法律文化史的著作。 ——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选取了朝鲜李朝时期编写刊布的两本汉语教科书——《老乞大》与《朴通事》作为基本素材,经由书中描绘的情境和提供的信息,结合史书记载、法律典章、日用类书以及戏曲小说等材料,重现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以这样的汉语教科书作为主要史料,在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领域尚属首次,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和意义。 ——任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稿讨论的《老乞大》和《朴通事》两书,是朝鲜李朝时期(1392—1910)的汉语教材,它们对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作出了忠实全面的描述。《老乞大》与《朴通事》成书于元代末期,又经过明清两朝不断的修订和注解,成为权威的汉语教材,流传广泛,影响深远,可以藉此探究蒙元时期的社会文化生活与日常法律生活。《老乞大》描写的“马匹交易”契约,包含了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信用、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以及契约结构和要素的法律功能。而《朴通事》则描述了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婚姻、借贷、人口买卖、房屋租赁)与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即,用契约方式来组织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折射出契约实践对于建构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据此,传统中国并非是单一的身份性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契约性社会。在《老乞大》和《朴通事》中提到的治安与犯罪,不仅反映了蒙元时期的社会控制与司法实践的若干面向,而且展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和重点所在。
  • 唐律中的夫妻關係

    作者:劉燕儷

    唐律中的夫妻關係,ISBN:9789571146003,作者:劉燕儷
  • 明代律例彙編

    作者:黃彰健

    本書係依據明憲宗以後明代各種律例刊本鈔本,將明孝宗弘治十三年所定問刑條例,及十三年以後至崇禎各朝所定例,凡曾與律合刻的,均彙集在一起,附於洪武三十年所定有關律條之後,以補會典之未備,使我們大致明瞭弘治問刑條例至明亡這段期間刑律的因革。
  •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

    作者:高鸿钧,高道蕴,贺卫方

    本书是由中美双方学者合作选编的文集,共分三编,收入论文15篇。它们代表了美国三十年来汉学家的一批优秀研究成果。本书是作者既论及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也研究了中国古代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时间跨度为从西周到民国的数千年中国法律制度和思想史。读者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美国学者如何克服了文化的隔阂与语言的障碍潜入了我们法律传统的深层,以独特的进路、精心的考证、细致的分析和缜密的论证,展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义理和动作机制。这些研究以邻壁之光照汉家故物,显微阐幽,鉴往察来,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开辟了别具一格的理路。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适用于对法学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饶有兴趣的一般读者。
  • 英国宪政史谭

    作者:【英】S.李德·布勒德

    《英国宪政史谭》以英国国家机构的演变为线索,展现英国宪政历史发展的基本轮廓与概貌,涉及君主政体、内阁、上议院与下议院,司法制度等。
  • 清代习惯法

    作者:梁治平

    本书所讨论的习惯法主要 指民间自发形成的不成文规 范,它多与乡民日常生活,尤 其是经济活动和交往有关。 作者由法律社会学立场出 发,依据清代官府档案,民间 契约和民国初期的司法调查等 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 的基础上,对清代习惯法进行 了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探究, 其讨论的范围,由清代习惯法 的渊源、背景、流变,直到习 惯法的性质、形态、功用,以 及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和习 惯法研究在社会理论上的意 义。
  • 从诉讼档案出发

    作者:黄宗智,尤陈俊

    1990年代以来,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反省和批判。而引领此一学术风潮的代表,乃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他/她们立基于先前甚少为学界所系统利用的各种诉讼档案,贡献出一批引起国际学界广泛关注的研究成果。 本书所收的论文,系由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诸位学者亲自挑选,主要研究时段上至清代,中经民国,下迄当今,广涉司法实践、地方行政、妇女与性、土地买卖、税收与教育、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多重面相。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本书提供的重要启示不仅包括提醒我们注重对诉讼档案的充分运用,以及吸收优秀的社会科学成果,还包括借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中国法律史研究“博物馆化”的困境。
  • 九朝律考

    作者:程树德

    《九朝律考》主要内容简介:律始李悝《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就《法经》加户、兴、厩三篇,故是书断自汉始、不别著秦律。其汉律有沿秦律者,则皆于汉律中附见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今皆现存,故断至隋止。北朝后魏北齐后周各自有律,南朝则刘宋南齐沿用晋律,惟梁陈皆别定律,故不列宋及南齐,而附见于晋律中。汉令时称汉律,故考汉律者必兼及汉令,魏晋以后之令,虽不尽关于律,而佚文亦多可考,因援汉律之例,采摭及?。是书以考证为主,而考证则以正史为主。如汉律则《汉书》,晋律则《晋书》,其他依此类推。汉律中凡引《汉书》但称某传某志,盖省文也,余皆仿此。其引他史或他书者,则必标明其为某史或某书。所引之书如为佚书,或今虽有其书而为今书所不载者,必注明出处,以便寻检。引书以类相从,同一类中,则以年代先后为序,惟解释标题,则常列于各条之首。引书有删节而无增改,不敢妄窜古书也。古人引书,不必尽系原文,尝括大意,如《意林》所引《孟子》,与今本出入甚多,亦其一例。顾氏《日知?》俞氏《古书疑义》举例,盖尝论之。《律考》中所辑秦汉以下诸律条文,无虑数十百条,皆从诸书中辑其佚文,盖仿《玉函山房辑佚书》之法,然不敢必其与原文一一符合,阅者当分别观之。旧律现存者,以唐律为最古,故唐以前诸律所有而唐律亦有明文者,则必援唐律以证之,其明清诸律相距既远,概不援引。每条之下,间有考证,则别为按语以别之。按语亦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
  • 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

    作者:中岛乐章

    本书利用大量的徽州文书,深入探讨了以徽州为代表的明代乡村纠纷及秩序的形成过程和变迁实态,解析当时历史背景下的社会结构、宗族结合的展开及徽州特有的佃仆制等问题.复原了当时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秩序形成,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明清史学者的研究力作。日本权威学术杂《史学杂志》、《东洋学报)、《社会经济史研究》均有书评,在我国明清史学界也有广泛影响。
  • 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

    作者:保罗.维诺格拉多夫

    本书的作者保罗维诺格拉多夫是声誉卓越的俄裔英国法学家与历史学家,历史法学代表人物之一。1903年被任命为牛津大学的考博斯法理学教授,随后成为英国皇家学会成员。他曾经先后获得多所著名大学的荣誉学位,成为多个外国学会的成员,后来又成为莫斯科大学的荣誉历史教授,代表作有《英格兰的维兰制》、《采邑的成长》、《十一世纪的英格兰社会》以及《历史法学概要》。 这本译著文字不多,整体结构安排简洁:作者首先纵向从蛮族大迁徙引起的罗马法衰落开始至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然后横向按照法国、英国与德国,分别论述中世纪罗马法在西欧地区的传播。这本书使用了大量的具体实例,从法律人到法律著作,全面介绍了中世纪罗马法在欧洲的命运与传播,有助于读者直观理解这一历史进程。这本著作一直被列为研究中世纪法律变迁的重要参考文献之一,因此是读者了解罗马法相关背景资料的经典之作。 此书的译者非常用心地翻译,使文字尽可能地既不失准确又通俗易懂,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在文中对相应的著作和法学家以及背景知识作了注释,使读者对相应的著作、作者和背景资料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因此这本译著对于想要了解相关背景知识的法律人来说,非常值得一读。
  • 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

    作者:徐忠明

    明清时期的司法档案、讼师秘本、正史传记、公案文学、官箴书和回忆录这些基本史料不但构成司法裁判蕴含的情感、心态、意识和想像的一套话语,以及司法裁判的 “文化实践”的一种表达,而且也是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包括司法秩序)的重要方法。借鉴最近数十年来在欧美学术界逐步发展兴盛起来的新文化社会史关于“表达”(representation)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上述史料的解读,本书试图挖掘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的“表达与实践”的精神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与提升明清时期司法模式的类型特征。 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情感表达的文化意义,建构了其心态模式,并对司法文书的修辞策略和技巧进行了有新意的解读。 书中以清代“名幕良吏”汪辉祖的司法实践为个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顾”的司法风格,将其与传统中国儒家特别重视的“审美秩序”的理念联系起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双重特征。 ——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忠明教授研究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与司法文化有年,已经出版了两本讨论此一课题的专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和《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本稿乃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所作的又一探讨,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相互连贯地探讨了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独特风格。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美国法律史

    作者:伯纳德·施瓦茨

    《美国法律史》为法律史的经典之作,介绍美国法律从独立战争时期到当代发展的整个历史。作者伯纳德-施瓦茨(Bemard schwanz)是当代美国法学界的著名学者,纽约大学埃德温·D.韦布法学院最负声望的教授之一。他曾撰写过二十多部学术著作,其中堪称力作的是五卷本的《美国宪法论集》。他所著的《人类的伟大权利:美国民权史》、《行政法》等著作亦颇具权威性。其近作《沃伦首席大法官和沃伦法院》在美国法学界受到普遍好评。
  • 但問旗民

    作者:賴惠敏

    「但問旗民」,意思即為「不分滿漢,但問旗民」。 清代統治者常刻意避諱滿、漢問題,故有「滿漢一家」、「不分滿漢」的用語;加上「漢化政策」的實施,在當時社會似乎看不到滿、漢的明顯差異。但實際上,清代統治旗人、漢人是不同的,因此本書討論清代統治下的旗人與漢人、法律對待族群與性別上的差異,可從滿漢的行政組織、族群與性別等三方面,來比較兩者之不同。 本書分為上下篇。上篇:探討旗人皇族婦女的家庭地位、內務府旗婦的法律地位、旗人婦女的財產權、旗人的家庭糾紛、內務府官莊的情形等;下篇則從漢人的命案、婦女拐逃案件、犯姦案件等,來了解漢人社會在清代統治下的真實生活面貌。
  • 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作者:S.F.C. 密尔松(英)

    译者简介 李显冬 1951年生,法 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 室副主任、副教授。 高翔1961年生,法 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大 学攻读国际法和贸易法博 士。 刘智慧1971年生,法 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马呈元 1956年生,中 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副主 任、副教授,现在中国政法大 学攻读博士。
  • 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作者:戴建國

    本书稿探讨的是唐宋变革背景下的法律与社会诸问题,法律方面:本书稿对唐中叶以降法律形式的变化作了系统论述,还对宋代令典的篇目及体例变化作了考述。社会问题方面:本书重点选取了奴婢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和契约文书制度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本书稿认为,宋代政权建立后,唐中叶以来的社会重大变化并没有就此结束,因此唐宋变革的下限应该以北宋后期为宜。
  • 欧洲法律史

    作者:[德]乌维·维瑟尔

    《欧洲法律史》透过一部欧洲整体社会变迁史,几乎囊括了欧洲所有有关社会学、法律哲学方面的研究素材。在历史的变迁中,欧洲从古希腊城邦民主司法进入罗马平民为个体生存主权与贵族斗争的血泪史,由此诞生了力量平衡之后的平衡立法,再进入巴希尔法律全书时代,此后进入了欧洲中世纪部族社会法律时代。最后进入近现代的超部族、超地域性的理性科学的法律时代,欧洲法律在西方文化中生根落户。应该说,欧洲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寻找到一条进入现代世界性法律的渠道,并最终使其成为全欧洲的文化宝藏。 本书将填补先前出版的法律史书中的一些空缺。书中既有对前城邦世界当中的族群社会以及其政权产生的描述,又有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古以色列、希腊、罗马等古代法律史当中伟大场景的描述,最终完成对整个欧洲法律史学的描述。这些描述从希腊、罗马开始,并延伸到包括西班牙、挪威、英格兰和俄罗斯在内的整个欧洲大陆。
  • 欧陆法律史概览

    作者:[英]梅特兰 等

    这是一部大陆法系的最为经典的法律著作,通过对罗马法与日尔曼法、意大利法、法国法、德国法、荷兰法、瑞士法、斯堪的那维亚法、西班牙法、教会法等论述,主要介绍了西欧各主要国家的法律演变史。 本书突破了法学研究囿于地方法和国内法的局限将与盎格鲁-美利坚法相对的大陆法系作纵向研究,以使读者了解法律的发展过程,了解它作为世界各国法律生活之共性的一部分,了解法制总体发展中的事件、人物、运动等。本书的各部分均有各领域的专家分别撰写,然后整合而成,意在编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包容的“故事”,整部著作中,各国篇幅所占的比例适当,并着力展示各国法律生活中具有共性的主要元素,同时也讲述各国在法律发展道路上的不同之处
  •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

    作者:(英)爱德华·甄克斯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内容简介:中世纪对于条顿各民族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时代。这些民族具有相似的主要特征,但是在许多细节上却千差万别。时至今日,条顿人的影响已经超出西欧而波及重洋之外的其他大陆了,这是那些条顿族建立者们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条顿人创造的文明与出现在它之前的所有其他文明完全不同,至少(但绝不限于此)在政治制度方面,有足够理由相信它居于世界历史上最好的制度之列。 中世纪的法律绝对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一种完全异质的存在样式。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在西方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该书从1897年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再版,其学术影响已经超出了欧美学术界,堪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