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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徐忠明

  • 明镜高悬

    作者:徐忠明

    《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分五个栏目,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所涉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如通过对古代司法建筑中“明镜高悬”匾额和古代典籍中听审插图的考释和解读来考察司法意义,还原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深入探究司法权力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司法官员与诉讼两造的心态模式和行为策略,评估司法实践之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与意义。本书作者通过勾勒和描述中国法律史图像,冀以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格局。 一部兼具“大文化”视野与“小切口”细析的功力深厚之作!
  • 谁是真凶

    作者:徐忠明,杜金

    本书研究了三个相互交叉的话题:命案、疑案与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春阿氏杀夫案、三牌楼冤案等清代著名命案,以清季冤狱的产生与平反的案件为样本,着力揭示其中存在的重重黑幕,进而分析和解读这些案件最终得以平反的各种因素——司法政治、司法技艺以及社会网络的隐秘故事,旨在勾勒中国式的“超越合理怀疑”的独特意义与程序结构、清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实践、清代命案的驳审程序及其特点、审理死刑“疑难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艺等。
  • 《老乞大》与《朴通事》

    作者:徐忠明

    作者以《老乞大》与《朴通事》为基本素材,来考察和解读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法律生活,不仅关注庶民百姓的法律生活的日常性,而且关注法律文本的实践性,以及这些制度包含的法律知识的独特意义;不仅着意于细节制度的深描和解释,而且勾勒了这些制度实践的社会语境与法律构造,并使局部制度实践与宏观文化语境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两者在解释上的循环;不仅注意文字的解读,而且配上了相关插图,藉此增加图文之间的阅读趣味。这种从“禹域之外”的视角来考察“禹域之内”的日常法律生活,可以起到“借镜自照”的作用或效果。与此同时,虽然有关《老乞大》和《朴通事》已有众多学术成果面世,但是本稿无疑是迄今为止对于两书研究中的惟一一部法律史或法律文化史的著作。 ——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选取了朝鲜李朝时期编写刊布的两本汉语教科书——《老乞大》与《朴通事》作为基本素材,经由书中描绘的情境和提供的信息,结合史书记载、法律典章、日用类书以及戏曲小说等材料,重现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以这样的汉语教科书作为主要史料,在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领域尚属首次,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和意义。 ——任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稿讨论的《老乞大》和《朴通事》两书,是朝鲜李朝时期(1392—1910)的汉语教材,它们对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作出了忠实全面的描述。《老乞大》与《朴通事》成书于元代末期,又经过明清两朝不断的修订和注解,成为权威的汉语教材,流传广泛,影响深远,可以藉此探究蒙元时期的社会文化生活与日常法律生活。《老乞大》描写的“马匹交易”契约,包含了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信用、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以及契约结构和要素的法律功能。而《朴通事》则描述了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婚姻、借贷、人口买卖、房屋租赁)与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即,用契约方式来组织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折射出契约实践对于建构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据此,传统中国并非是单一的身份性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契约性社会。在《老乞大》和《朴通事》中提到的治安与犯罪,不仅反映了蒙元时期的社会控制与司法实践的若干面向,而且展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和重点所在。
  • 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

    作者:徐忠明

    明清时期的司法档案、讼师秘本、正史传记、公案文学、官箴书和回忆录这些基本史料不但构成司法裁判蕴含的情感、心态、意识和想像的一套话语,以及司法裁判的 “文化实践”的一种表达,而且也是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包括司法秩序)的重要方法。借鉴最近数十年来在欧美学术界逐步发展兴盛起来的新文化社会史关于“表达”(representation)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上述史料的解读,本书试图挖掘明清时期司法裁判的“表达与实践”的精神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与提升明清时期司法模式的类型特征。 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中展现出来的情感表达的文化意义,建构了其心态模式,并对司法文书的修辞策略和技巧进行了有新意的解读。 书中以清代“名幕良吏”汪辉祖的司法实践为个案,分析了其“情法兼顾”的司法风格,将其与传统中国儒家特别重视的“审美秩序”的理念联系起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代司法实践具有“形式化与实质化”的双重特征。 ——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忠明教授研究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与司法文化有年,已经出版了两本讨论此一课题的专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和《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本稿乃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所作的又一探讨,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相互连贯地探讨了传统中国司法实践的独特风格。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包公故事

    作者:徐忠明

    包公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关于他的清廉爱民和铁面无私的记载和传说,数量之多,流播之广,影响之深,实为亘古一人。本书以有关清官包公的各种文学作品为基本材料,结合正史笔记,对于包公故事涉及的“定罪量刑”和司法审判活动,作了独到的分析与深入的阐释。 随着西学东渐,随着现代西方的法制、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范式的全面导入,古典中国的法律制度结构与法律知识体系开始出现断裂,并且迅速解体。在这种语境下,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也被逐步“建构”起来,迄今已有百年历史。其间,虽然屡经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变迁;但是,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基本处于西方法律知识系谱的 ”认知控制”之下。本搞试图追问的是:这套知识体系究竟是否能够有效地运用于“体悟”中国古典时代的法律制度呢?另一方面,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大抵囿于官方的法律典章和正史记载的解读,即便冠以中国法律文化史之名的某些研究,情形也是如此。然而问题在于:这些资料尽管颇能反映古典中国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文化的面貌,但是,毕竟也有缺陷。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法律典章难免“理想”建构的情形,正史记载也难免遭到“点窜”。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正史记载基本属于帝皇将相的政治括动和法律活动,对于“处江湖之远”的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显然记述甚少。据此,本稿考虑用带有民间色彩的包公故事来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把它作为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特定的视角。 本稿分为三章,现在,稍作介绍如下。 第一章:“学术史与方法论”。鉴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学术课题,而且涉及历史领域;因此,有关本稿采取的学术姿态与研究方式,很有必要作出全面透彻的解释。首先,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给予必要的梳理,以期勾勒本稿研究的问题意识;进而指出,解读中国古代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与法律意识,对于我们把握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次,通过考察“档案、正史与文学”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指出,文学故事不仅可以成为历史研究的资料,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历史叙事的样式,它们对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的叙事,具有档案和正史无法替代的价值。再次,从“公案”文学角度看,它们与中国古代判续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说的直接一点,这些故事原本就是出自司法档案文书。最后,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对于法律蕴涵的“意义结构”的解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稿提出在“语境”中解释法律文化“意义结构”的设想。而“语境”的建构,必须考述相关的历史事实;否则的话,所谓“语境”的说法,也就无从真正落实。据此,“考证、语境和意义”由此获得一种内在的关联。 第二章:“关于包公的三种叙事”。包公是一个历史人物,一个清官的典范;然而,包公又是怎样成为民间清官故事的“母题”的呢?进而,历史上的包公与民间故事中的包公又有怎样的关联呢?这是我们在研究包公故事时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作为历史叙事的包公形象,本稿认为,包公具有孝亲、忠君、清廉、爱民、刚毅严猛、不畏权贵的特征;所有这些,都是后来文学叙事的基调。其次,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和法律人物,包公自身对于政治和法律又有一些什么想法和论述呢?本稿认为,鉴于仁亲时代“吏治媮惰”的局面,包公政治思想的要旨在于:一是重建官僚的忠君和爱民的道德理想;二是完善官僚的选拔和考核的制度安排。包公的法律思想的基点在于:一是谋求天道、民意和法律的协调;二是维护皇权和刑法必须符合中道。最后,民间的包公信仰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本稿详尽地考察了包公故事的“作者和读者”与包公流播的基本脉络;并且,与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作了必要的比较。总之,民间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与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背离的地方。这种背离,不仅在于许多故事与包公本身无关这一方面,而且在于神化包公。必须指出的是,只有通过这种神化,包公才能获得“穿越”阴阳两界的神性力量,从而担当拯救细民百姓的使命,才能成为“权威”与“正义”的象征。 第三章:“包公故事的法律阅读”。本稿考察的包公故事涉及话本、戏曲、说唱、短篇小说专集、中篇小说和长篇小说各类文学样式,共有271个故事。通过仔细辨析每个故事,可以发现,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刑事案件;与此相关,作为描写司法审判的 “公案”故事,也就必然眼于刑事审判场域。首先,本稿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刑法”中心的特质,与包公故事的描写颇为一致。在包公故事里,剔除重复的案件,刑事案件共有148 个;进而,通过详细解读这些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所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包公故事的描写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基本吻合。由此可以证明,这些故事与中国古代的判读文书有关;换句话说,它们大都出自司法判读文书,或者是对于司法判读文书的改编。在这个意义上,把它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的资料,应该没有问题。其次,本稿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司法文化具有“集权”的特征,出于维护皇帝“集权”之目的,司法审判也就难免专断。在包公故事里,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凸现和张扬“暴力”的价值取向,这是维护是权所必不可少的东西。通过解读包公故事描绘的司法审判场景:权力关系、司法空间与司法仪式,本稿对于“集权’与“恐怖”的司法特征,作了非常详实而有力的解释。总之,通过解读包公故事中的法律叙事,我们不仅可以“质疑”那种困于国家法律典章与官方正史记载的可靠性和正当性;而且可以丰富我们对于细民百姓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我们还能充分体悟包公故事透现出来的批判精神,从而理解古典时代中国的细民百姓为何期盼清官包公;并且,深人把握他们关于法律的想像与法律的诉求。
  • 法学与文学之间

    作者:徐忠明

    《法学与文学之间》取名为《法学与文学之间》,用意在于里面收录的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研究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法律问题,这是命名的基本理由;二是研究中国古今法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归入法学这个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