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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历史法学派

  • 论统一民法对于德意志的必要性

    作者:(德)萨维尼,(德)蒂堡

    蒂堡的论文不仅仅具有历史文献的价值。由于汉语学界在此前没有出现一个全译本,也没有出现足够开阔和深刻的研究立场。这篇论文的意义被大大低估了。蒂堡论文全译本的出版,为学界同仁提供了与萨维尼对质的材料。人们将有条件对法律观与政治立场之间相互勾连的方式,以及法律与法学、实践与理论、历史与理性之间的联系和冲突,作出有趣的考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蒂堡在论文中为德意志提出了一个政治分裂、法律统一的方案,而萨维尼则提出了一种政治统一但法律独立于政治的方案,两者看似针锋相对,实际上却共同分享着一种具有专断意味的“政治”概念。仔细观察蒂堡与萨维尼的争论,人们可以看出在蒂堡与萨维尼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的必要性。
  • 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

    作者:许章润

    收入文集的均为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著述,撇开译文,汉语文明作者们的年龄跨度超逾四代人。但是,正是为了呈现这一“美丽而悲凉的的事”,集中也收录了一两篇具有特定时代烙印的文字,无声讲述着一个逝去年代的一桩法学事件,汉语法学的一种心灵的经历。编者之所以未加删祛或改动,不仅是出于对于原作的尊重,更旨在保真这一段认知的遗迹。今日翻阅,年青学子固然可能茫然复愀然,哑然而释然,而作为过来人的各位知中知老,只要不是故作没有自知之明,怕也是其情愈甚吧!如此,编选这样一部文集,由西方之旅通达中国心思,循教训以求教益,...
  •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作者:[德]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作者:[德] 萨维尼,[德] 格林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作者:【德】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