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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史

  • 当经济遇上法律

    作者:邱澎生

    明清中国的一些商业城镇曾经发生经济组织、经济法令乃至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变动,进而促成当时的制度变迁。针对苏州商人团体、苏州与松江棉布加工业、云南铜矿业与重庆航运业的种种经济组织,还有重庆债务与合伙诉讼、明清商业书的传播,邱澎生进行了具体的个案分析,借以呈现当时中国在“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的密切互动,希望能进而论证这些变化如何共同构成明清中国的“市场演化”。至于如何比较明清中国与西方商业制度史的异同,邱澎生主张:与其斩钉截铁地简化近代西方种种复杂的发展历程,研究者或许可以保持更开放的心态,来探究包括中国在内的西方以外地区如何进行其各自的市场演化道路。

  • 审判为什么不公正

    作者:[英]萨达卡特·卡德里

    ★人类内心究竟隐藏了多少惩罚的欲望,理想的法制真的能够实现吗? ★当人不可信赖,可信赖的只能是规则。 ★张思之 、贺卫方、陈兴良、张千帆 联袂推荐 ★本书风趣,详实,充满各种历史轶事……使读者获得道德和政治上的洞察力,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今天这个不平静的时代,堪称一部真正的历史杰作。 ——《卫报》 法庭犹如一个剧场,几乎从人类诞生之日起,这里就上演着各种荒诞的剧目。 你听说过水审、火审、面包奶酪审吗? 你见过象鼻虫、母猪、尸体和女巫,这样怪异的被告吗? 你知道斯大林的审判秀、关塔那摩的非公开审判,以及其他以审判为名,复仇为实的秘密吗? 在所有的审判中,正义与复仇,秘密与公开,迷信与理性不断纠缠。是谁在支配着审判,谁在影响着判决,谁被当成了替罪羊? 你是否想知道,为什么审判常常不公正?
  • 历代判例判牍(全12册)

    作者:杨一凡,徐立志

    目录 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 金文中案例六则 张家山汉简所载奏谳书 文献资料所载唐以前案例选辑 文明判集残卷 安西判集残卷 开元判集残卷 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 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 龙筋凤髓判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原编 棠阴比事续编 棠阴比事补编 历代判例判牍(第二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六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七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八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二册)
  • 宋代刑法史研究

    作者:戴建国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宋代法制史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全书试图以宋代——中国历史的一个横断面为切入点来研究刑法史,以便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中国法制史。研究内容分七个部分:一是刑事立法。二是刑法适用原则。三是刑律体系。四是主要罪名。五是刑罚体系。六是量刑制度。七是刑罚执行制度。
  • 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上册)法史治学历来重视对史料的深入挖掘,因而各家之研究方法也是各有所长。中、日均为东亚之主要国家,两国在法制史学研究领域的交流素来频繁,一直有不少日本学者孜孜不倦地投身于对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之中,并为中华法系矗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做出重要贡献。《日本学者中国法论著选译》(上册)收入了日本学界近十年间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果,可以很好地供国内学界参阅。此外,本论文集所录之译文均来自日本学者的推荐,所以能够更真实地表达出日本学者的学术倾向,充分向国内学者展现日本学者所受学术训练的独特之处。本书收入的论文在断代上涵盖了从先秦到隋唐的各个主要历史阶段。其中,先秦秦汉部分的数篇文章均以最新的出土文献为基础并结合传世文献分析从先秦至秦汉的法制变迁及其文化背景。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的数篇文章则以关注这一时期的礼、乐、政、刑的实态,且以新发现的宋天圣令为据复原唐令和分析唐、日律令制的异同。它们者是国内学者可咨参照的高水平国外成果。 本书各篇论文论点鲜明新颖,引用资料翔实,条理清晰,语言表述精炼,能给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史爱好者或研究者带来良多益处。 (下册)在中国法律史学领域,日本学者是一支重要的研究力量。他们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对中国甚至世界法律史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对他们的研究成果进行翻译并介绍到我国,可以开阔我国法律史学者的视界,进一步推进法律史学的研究。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共收录了12篇文章,时间跨度上从宋代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宋代的“断例”、元代的“投下”、明清的“歇家”以及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等进行了独特的论述。这些文章的作者都是各研究领域的专家,论述精到,翻译者的译文质量也很不错,可读性较强。
  •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

    作者:杨鸿烈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内容简介:著者研究东亚各国法制史之后,深知距今百年余年以前,东亚大地之文化殆无不以中国为惟一之微源地,而东亚诸国家亦咸兢兢以追随中国为当务之急,法律特其一端耳。尤有进者,中国与东亚诸国不仅有文化之关系,既今日朝鲜、安南、琉球、日本以至暹罗诸国,其人民血管中盖搀入不少中国民族之血液,著者因痛感东亚原属一家,彼此应互相担携,共图进步,以维持我东亚久远之声光于弗坠。著者最后征引诸家学说阐述“中国法律”有其历劫不磨之真价值存在,希望我东亚法家均能回顾数千年来我祖宗心血造指之宝贵财产,不惟不至纷失,且更进一步力采欧、美之所长,斟酌损益,以创造斩新宏伟之“东洋法系”,是则著者区区之微意也。
  • 欧陆法律发达史

    作者:孟罗.斯密(美)

    《欧陆法律发达史》分为劳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三部分。采用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厂矿工地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防爆、电气安全、机械、起重、锅炉、厂内运输、焊接、建筑、高温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噪声、射频辐射、职业病、振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的劳动卫生知识。
  •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作者:(日)滋贺秀三等

    序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 关于滋贺秀三教授论文的解说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的“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从的民事法秩序 关于寺田浩明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契约文书 伦理经济论与中国社会研究 “市民社会论”与中国 关于岸本美绪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 关于夫马进教授论文的解说 评论 跋
  • 地獄·法律·人間秩序

    作者:陳登武 著,高明士 主編

    本書透過「地獄‧宗教‧國家統治」以及「法律‧社會‧人間秩序」兩大主題,具體呈現古代中國的國家統治與秩序原理。 「地獄」,不僅僅用來指一個空間或場域,同時也是一個神判或者冥判的概念。亦即凡是所有來自超越世俗的制裁力量,並且具有約束或者法律上的審判意義者,均屬之。「法律」,包含「國家法」與「民間法」。從「國家法」進而討論透過國家律法所建構的人間秩序;從「民間法」進而研究其與國家統治的關係。 「人間」是刻意相對於「地獄」,「人間秩序」在語意上等同於「社會秩序」,以顯示其有別於「地獄秩序」。 不論是「地獄」或「法律」,都是用以維護「人間秩序」的重要工具,地獄與宗教可以連結到國家統治;而法律與社會則可以連結到人間秩序。前者涉及到「道德與懲罰」;後者涉及到「國家與社會」。 ----------------------------------------------------------------- 上篇:地獄.宗教.國家統治 第一章 「觀世音」救贖靈驗與司法救濟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六朝時期的「觀世音」信仰及其傳播 第三節 中古時期觀世音救贖的故事 第四節 觀世音救贖故事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二章 《抱朴子》與道教冥判思想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漢魏之際道教冥判思想 第三節 《抱朴子》的創作動機 第四節 從韋伯天職觀看葛洪的「成仙」思想 第五節 葛洪冥判觀及其法律思想 小結 第三章 本土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本土幽冥世界的建構與發展 第三節 干寶《搜神記》的宗教傾向 第四節 《搜神記》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五節 雷神信仰與神判小結 第四章 中古地獄審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魏晉南北朝的地獄審判 第三節 《冥報記》對於地獄審判的書寫 第四節 《廣異記》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五章 法律與教化:二十四孝故事所見家內秩序與國家統治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宋之際二十四孝故事的文本 第三節 「二十四孝」故事中的家內秩序 第四節 孝道實踐與國家統治 第五節 佛教、地獄審判與「二十四孝故事」 小結 下篇:法律‧社會‧人間秩序 第六章 君臣之際:「欺君罔上」的法律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上書奏事」的行為界定 第三節 上書奏事的法律規範 第四節 上書奏事與「欺君罔上」 第五節 君臣禮儀與「無禮」國書事件 小結 第七章 中古時期的「家法」與「國法」──以《顏氏家訓》為中心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顏之推的終極關懷 第三節 〈觀我生賦〉的內在意涵 第四節 《顏氏家訓》的「家法」 第五節 「家法」、「國法」與「國家圖像」 小結 第八章 中古的專業法律人──以「檢法」官為例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中葉以前的法律專業人 第三節 「檢法」官的設置與發展 第四節 「檢法」官的任用與遷轉 第五節 「檢法」官的法律責任 小結 第九章 唐代的獄政與監獄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監獄的設置與獄官 第三節 監獄設備與獄政管理 第四節 監獄弊端與獄政檢查 小結 第十章 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保辜」與唐代交通肇事的法律規範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保辜」制度的沿革與法意 第三節 漢以後保辜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唐律對於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第五節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司法審判程序 第六節 「保辜」的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 小結
  • 瞿同祖法学论著集

    作者:瞿同祖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中“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 本书不同其他中国法制史的是将法律与社会结合起来予以研究的一个创新尝试,故命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会史。
  • 事故共和国

    作者:[美] 约翰·法比安·维特

    2001年哈佛大学出版社托马斯·威尔逊奖 2005年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詹姆斯·赫斯特奖 2005年美国法律史协会威廉·克罗维尔基金会奖 约翰·维特对美国工业化时代的描绘既细致入微,又视野恢宏。这一历史学佳作不仅仅讲述了工人赔偿的兴起,——它是迄今为止最伟大的社会改革之一。维特还生动地重现了19世纪晚期工业世界的社会图景:令人震惊的工人伤亡率、工人的互助保险协会、大规模的移民潮、泰勒主义管理的兴起、重塑自由劳动理念的斗争、欧洲的社会工程与美国的反国家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遭遇、进步时代劳动关系的政治经济学。基于这些材料,维特阐明:法律参与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秩序。他的分析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展示出美国法律改革中诱人的可能性与不变的局限性。本书注定将成为法律社会史的经典。 ——彼得·舒克(Peter H. Schuck),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美国多样性:政府保持安全距离》 1940年,威拉德·赫斯特与劳埃德·加里森发表了关于威斯康星州工伤以及法律救济的论著,开启了美国现代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两代人以后,维特的《事故共和国》标志着这一研究领域的完全成熟。维特灵巧地整合了侵权法理论的法律分析、工业事故的历史、国家治理的新政治经济理论,表明了世纪之交有关工作、工伤、风险、补偿和规制的斗争如何塑造了我们的现代世界。精微、全面的跨学科之作,《事故共和国》正是赫斯特与加里森心中完美的法律史研究。 ——威廉·诺瓦克(William Novak),芝加哥大学历史系,著有《人民的福利:19世纪美国的法律与规制》作者。 《事故共和国》谈的是工人补偿的起源,可能是该领域最好的著作。但它的主题更为宽泛。本书还涉及了风险与工业资本主义的关系,谈到了手指是值30还是60美元,触及了苦痛的政治表述,亦即苦痛如何被衡量、被商品化、被表达、被压制……这是一部法律史佳作,将会在未来的岁月中赢得学者们的认同。 ——克里斯多夫·卡普佐拉(Christopher Capozzola),麻省理工学院历史系
  • 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作者:阿风

    《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就是以徽州、文书、淡新档案等明清地方文书档案资料为中心,从法律规定与文书档案两个层面分析申国家庭的法律构造,攘讨妇女的地位与权利,这不仅有助于了解传统中国妇女的地位,而且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社会史研究。都具有很重要螗意义。中国很早就确立了使用契约文书来处理各种财产关系、身分关系的制度,记录各种社会经济行为、法律行为的契约文书与诉讼档案,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札法的规定与社会实际生活的结合方式与结合程度。
  • 明镜高悬

    作者:徐忠明

    《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分五个栏目,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所涉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如通过对古代司法建筑中“明镜高悬”匾额和古代典籍中听审插图的考释和解读来考察司法意义,还原古代司法实践的场景,深入探究司法权力背后的运作机制,解释司法官员与诉讼两造的心态模式和行为策略,评估司法实践之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作用与意义。本书作者通过勾勒和描述中国法律史图像,冀以改变目前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格局。 一部兼具“大文化”视野与“小切口”细析的功力深厚之作!
  • 礼教与法律

    作者:梁治平

    作者站在当下回顾清末这样一个法律移植时代的变迁,又从清末反观当下的法律文化。先简述《大清钦定刑律》立法过程,以及与之相伴的论争;然后叙述论争的主要内容,并论争双方的基本观点;后将就当日论争涉及的若干问题分别加以讨论;最后,把这一事件置于更大的历史视界中观察与分析,求取其历史的、社会的意义,以为今日之观照。
  •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作者:[爱尔兰] J. M. 凯利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全书共十章,把自荷马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历史切分成十段并对以下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家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及其他问题。
  •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作者:[美]兰博约 著

    本书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2006年获“银巾会”图书奖(美国法学专著的最高荣誉之一)。 目录 丛书主编序言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第一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 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第一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 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 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 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 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 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 诱发伪证 (二) 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第一节 《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第一节 蹑足潜踪 第二节 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 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 法官评论 (二) 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 宽赦 (四) 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 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 特别裁决 (七) 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 情理法与中国人

    作者:范忠信,郑定,詹学农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内容简介: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很不一样。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争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