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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 股权战争

    作者:苏龙飞

    《股权战争》内容简介:民企融资上市,会遭遇陌生的资本方,遭遇创业伙伴的想法分歧,甚至会遇到家事变故的侵扰。面对不熟悉的规则世界,创始人江湖老大的心态、把董事会开成家长会的习惯思维,和投资人往往不在一个平台思考,也不在一个平台说话,诸多残酷的股权战争由此而生。这也是中国民企发展至今的必经过程。创投之间的争端跃上报端已非罕见。激烈冲突的结果,有的是创始人黯然离场——新浪王志东另起炉灶,太子奶李途纯净身出户,土豆网王微出局;创始人重获企业控制权也不乏其事——娃哈哈宗庆后驱逐了达能,阿里巴巴马云重获控股权,雷士照明吴长江再次回归……在此期间,企业本身也受到了深浅不一的伤害。 作者苏龙飞是资深财经记者,常年致力于商业与资本的报道和研究,拥有大量一手资料,并联合了宁向东、黄嵩等著名投资人、管理学者、律师等为这些案例把脉分析。对于股权争议的博弈过程,每个阶段谁出拳错误,谁得分,后来者应记取何种教训,《股权战争》一书中尽量做到全面兼顾。创投博弈的背后,既考验着企业家的人性格局、契约精神、规则意识,又拷问着中国的市场环境、资本制度、法治土壤。这是一次深入的复盘,必能为中国企业家和投资人提供有价值的纷争解决之道,让规则执行透明完善,让企业从容健康发展。
  • 在路上

    作者:谢长宇

    对于一名刚刚拿到或者还没有拿到资格的新手来说,要成长为一名能够独立执业、能够以此作为衣食饭碗的职业律师,就像一匹初次上路的小马要渡过前面那条不知深浅的河。这条河,有人会说它跟脚背一样浅,也有人会说它深到足以没颈。其实,如果你真正下水勇敢地向前走,你会发现——其实河水既不是那么深,也不是那么浅。
  • 无罪辩护

    作者:朱明勇

    本书以律师手记的叙事方式记录了作者执业经历中的几个标志性案件。挑选的这些案件,从接受委托到辩护终结,客观地还原了刑辩律师的生存样态:既有执业初期“不起眼”的普通伤害案件,也有开启冤狱平反之路的标志性大案。既要纠结纯粹的法律问题,也要冲破法律之外的各种潜规则。
  • 我在美国坐牢

    作者:殷来

    《我在美国坐牢:揭秘美国联邦监狱》主要内容:这一位中国前司法官员在美国被联邦调查局(FBI)以莫须有罪名逮捕入狱、非法关押,他在美国大牢中两年内记录了九十余万字的狱中笔记,如实地记录了大量鲜为人知与世人了解安全不同的美国监狱内幕和司法黑暗,如美国监狱警官如何向囚犯出售毒品、女警官如何向囚犯卖淫、检方和污点证人串通如何陷害无辜等。当然,文中也真实客观地记录了美国监狱中一些具有人性化的合理内容。相信很多中国人读了此书后会对美国的社会制度、司法制度有一个相对全新的了解。同时该文通过作者与狱中国际大毒枭、职业杀手、恐怖分子等的零距离接触,披露了上述江洋大次的很多生命历程、感情经历、生活细节等,很具趣味性、故事性和可读性。
  • Louis D. Brandeis

    作者:Melvin Urofsky

    The first full-scale biography in twenty-five years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and distinguished justices to sit on the Supreme Court–a book that reveals Louis D. Brandeis the reformer, lawyer, and jurist, and Brandeis the man, in all of his complexity, passion, and wit. Louis Dembitz Brandeis had at least four “careers.” As a lawyer in the lat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ies, he pioneered how modern law is practiced. He, and others, developed the modern law firm, in which specialists manage different areas of the law. He was the author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led the way in creating the role of the lawyer as counselor; and pioneered the idea of pro bono publico work by attorneys. As late as 1916, when Brandeis was nominated to the Supreme Court, the idea of pro bono service still struck many old-time attorneys as somewhat radical. Between 1895 and 1916, when Woodrow Wilson named Brandeis to the Supreme Court, he ranked as one of the nation’s leading progressive reformers. Brandeis invented savings bank life insurance in Massachusetts (he considered it his most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o the public weal) and was a driving for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deral Reserve Act, the Clayton Antitrust Act, and the law establishing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Brandeis as an economist and moralist warned in 1914 that banking and stock brokering must be separate, and twenty years later, during the New Deal, his recommendation was finally enacted into law (the Glass-Steagall Act of 1933) but was undone by Ronald Reagan, which led to the savings-and-loan crisis in the 1980s and the world financial collapse of 2008. We see Brandeis, who came from a family of reformers and intellectuals who fled Europe and settled in Louisville. Brandeis the young man coming of age, who presented himself at Harvard Law School and convinced the school to admit him even though he was underage. Brandeis the lawyer and reformer, who in 1908 agreed to defend an Oregon law establishing maximum hours for women workers, and in so doing created an entirely new form of appellate brief that had only a few pages of legal citation and consisted mostly of factual references. Urofsky writes how Brandeis witnessed and suffered from the anti-Semitism rampant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and, though not an observant Jew, with the outbreak of the Great War in 1914, became at age fifty-eight head of the American Zionist movement. During the next seven years, Brandeis transformed it from a marginal activity into a powerful force in American Jewish affairs. We see the brutal six-month confirmation battle after Wilson named the fifty-nine-year-old Brandeis to the court in 1916; the bitter fight between progressives and conservative leaders of the bar, finance, and manufacturing, who, while never directly attacking him as a Jew, described Brandeis as “a striver,” “self-advertiser,” “a disturbing element in any gentleman’s club.” Even the president of Harvard, A. Lawrence Lowell, signed a petition accusing Brandeis of lacking “judicial temperament.” And we see, finally, how, during his twenty-three years on the court, this giant of a man and an intellect developed the modern jurisprudence of free speech, the doctrine of a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right to privacy, and suggested what became known as the doctrine of incorporation, by which the Bill of Rights came to apply to the states. Brandeis took his seat when the old classical jurisprudence still held sway, and he tried to teach both his colleagues and the public– especially the law schools–that the law had to change to keep up with the economy and society. Brandeis often said, “My faith in time is great.” Eventually the Supreme Court adopted every one of his dissents as the correct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 huge and galvanizing biography, a revelation of one man’s effect on American society and jurisprudence, and the electrifying story of his time.
  • 黄光裕真相

    作者:李德林

    《黄光裕真相:欲望驱逐下的首富困境》所展现的内容使人心惊魄动,胜过任何虚构大片。一封神秘女人的举报信,无意中揭开黄光裕的资本谜局。三次问鼎中国首富榜,创造资本神话,从无名小子到百亿首富,黄光裕如何完成财富积累?从百亿首富到资本囚徒,黄光裕千亿帝国如何崩塌?2008年11月23日,黄光裕的被捕,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黄光裕的层层保护伞逐个亮相,被捕原因扑朔迷离。2004年畅销书《德隆内幕》作者李德林再次出击,全程追查黄光裕二次被捕之谜。家电业江湖经年恶斗,资本市场变幻诡谲,房地产市场起起落落……《黄光裕真相》首次全面曝光黄光裕被捕真相,独家揭秘黄光裕资本市场腾挪之术。
  • Learned Hand

    作者:Gerald Gunther

    Billings Learned Hand wa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judges in America. In Learned Hand: The Man and the Judge, Gerald Gunther provides a complete and intimate account of the professional and personal life of Learned Hand. He conveys the substance and range of Hand's judicial and intellectual contributions with eloquence and grace. This second edition features photos of Learned Hand throughout his life and career, and includes a foreword by Ruth Bader Ginsburg. Gunther, a former law clerk for Hand, reviewed much of Hand's published work, opinions, and correspondence. He meticulously describes Hand's cases, and discusses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and personal life as interconnected with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circumstances of the times in which he lived. Born in 1872, Hand served o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He clearly crafted and delivered thousands of decisions in a wide range of cases through extensive, conscientious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exercising wisdom and personal detachment. His opinions are still widely quoted today, and will remain as an everlasting tribute to his life and legacy.
  • 哈特的一生

    作者:[英] 妮古拉·莱西

    这是一本关于一个复杂而精彩的人物的引人入胜的传记。莱西的叙述生动地重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牛津大学的哲学与法理学风气。该书以敏感、机智及权威的笔触,描绘出哈特在大学内外的完整人生。本书荣获:2004年斯威尼奖;詹姆斯·察特·布菜克传记文学奖提名;英国人文与社会科学院图书奖提名。
  • 社会契约论

    作者:[法]卢梭 著

    《社会契约论》 (Du Contrat Social)是法国思想家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十八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 法律职业就是谈判

    作者:弗拉斯科纳 赫瑟林顿

    《法律职业就是谈判:律师谈判制胜战略》提供了法律实践中关于谈判的所有的各种各样的模式、原则和技巧。这个资源大多是显而易见的。很多有经验的律师使用这些概念好多年了,虽然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使用的内容及他们为什么会胜利。除了这些公认的易行的技巧之外,《法律职业就是谈判:律师谈判制胜战略》还提供了关于谈判技巧的新思路或者是旧技巧的新用法。不管是新是旧,它们都是对谈判极为有用的技巧。只要你认真学习,系统应用,肯定会有所收获。谈判是一门技术,它和其他的技术一样,你用得越多就会越熟练。 本套丛书最早于2003年开始酝酿,最终选定4本作为丛书出版,并将丛书定名为:美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律师职业与生活译著精选”丛书,已期本丛书可以从“职业与生活”两个侧面开放性地不断加入新著,开拓中国律师的职业视野。   这是一套将为中国律师展现全新职业理念的律师实用指南,作为律师实务用书,其思路和写作方法与国内常见的律师实务类图书有着明显不同,它注重告诉读者的是,你的每一项律师工作应当如何去做才会取得最佳效果。每本都通俗易懂,但却包含了作者作为资深业界人士对律师职业的深刻理解和完美总结,高度概括了律师业务的一般原则、观念以及细致的经验,不拒绝和忽略业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并引用大量事实和调查结果,充分展现了作者丰富的职业经验和深厚的业务功底。相信读者可以在阅读中深切体会到这一点。同时,每本的序言或前言也是每个读者不应当忽视的部分,它会告诉你每一本能给你带来什么。仔细地读一下这些内容,相信读者就能对这套书产生兴趣。如果它们还不足以吸引你的话,当你再花些功夫仔细阅读整书,并愿意琢磨书中的内容,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启发。   本丛书是由美国律师协会亲自挑选提供给我社出版,因此,本套丛书可以说是美国律师协会非常认可的著作,在美国国内也有很权威的销售结果。也许读者会担心书中内容与国内律师业务无关,我们在翻译时已经注意到这一点,《走向法庭》一书就已经把与国内庭审程序完全无关的内容略去。不过,这套丛书更希望带给国内读者的做律师业务的观念和方法,如果你的兴趣也在于此,那么现有的内容会对你有所帮助。
  • 自由与法律

    作者:布鲁诺·莱奥尼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 法学家的智慧

    作者:许章润

    本书所论大抵属于法律学术史、思想史范畴,咯分为上、下两部。前半部着力于中国故事,后半部入眼于西方经历。就取材而方,或讲解学术事件、梳理法律的时代思潮;或阐释经典作品、于探析人物思想中追索其文明内涵;或缕叙一已心路、彰显法意与人心的纠缠。就取径来看,自中国而西方,或宏观或微观,将对于过程的梳理与横断的考察合而为一,希望由叙述事件而窥觇背景,于具体场景中理解思想叙事,将法意与人心连贯道来。经由个案分析与横断研究,梳理中西法学思想,尤其是百年中国法律学术谱系,探讨法律的知识品格及其人文蕴涵,自法律之内与之外两个视角,省视法律、法学和法学家的时代命运。
  • 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

    作者:高全喜

    本书是研究现代自由主义的重镇——哈耶克思想的一部学术专著,它系统而全面地阐释了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理论,不但揭示了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法学依据,而且还在分析施特劳斯、施米特、伯林、罗尔斯在理论上的不同路径的张力场中,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哈耶克理论在解决自由主义理论的价值危机方面所具有的独创性。哈耶克将政治问题提升为法律问题,并以此致力于宪法新模式的制度创新,本书深入地剖析了哈耶克的宪法新模式的具体结构,展示了哈耶克法律秩序理论中的正义价值,是一种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研究。
  •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作者:[德]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 法意与人情

    作者:梁治平

    《法意与人情》内容包括:说“抵”、神明裁判、神道设教、中国历史上的刑、法、律、“礼人于法”、“复仇”情结、国家、成文法、天下为公、商贱、公法、“法”、之“儒”、阴 阳、“约法三章”等,讲述法律故事。
  • 合理的怀疑

    作者:(美)德肖维茨

    《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内容简介:当足球明星辛普森被判无罪时,许多人对于司法制度没有彰显正义大表不满,他们深信辛普森的确杀害了妻子布朗及其男友,也因此认为陪审团的无罪裁定是一项司法上的谬误。《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正是为这些不同意辛普森案的人所写的。在美国,德肖维茨是一位广为人知的杰出辩护律师,他被推选为辛普森的上诉律师,为他的败诉作准备。现在德肖维茨教授卸下原本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不再只是为辩护律师团辩护,根本也不要求审判还给辛普森一个清白。相反地,在《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批判美国司法体系》里,他以此备受瞩目的刑案为基础,探讨几种对美国司法体制影响深远的社会力量——包括媒体、金钱、性别和种族,并且进一步勾勒出当今美国的刑法制度的优缺点。
  • 人民自己

    作者:[美国] 拉里·克雷默

    在这一突破性地阐释了美国整个司法审查系统的著作中,拉里·克雷默揭示出,美国的建国者们曾经争取和创造了一个与当今美国人所认为的主流模式非常不同的系统,他们对公民的职责与权利曾有着与现在截然不同的看法。“人民主权”不是一个抽象的历史概念,“人民”的概念也不仅仅是一个在竞选辞中使用的修辞手法。宪法意义的问题曾引起激烈的公开辩论,政府的行动也曾受到过欢迎或抵制。美国人曾将宪法视为他们日常生存和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在法律以及政治意义上的主权是积极的,而不是抽象的。
  • 律师与社会

    作者:[美] 迪特里希·鲁施迈耶

    出版于1973年的《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是西方法律职业研究的一本经典著作,也是德裔美国社会学家鲁施迈耶 (Dietrich Rueschemeyer)的第一本主要学术著作。 在1970年代以前,英美两国的职业社会学研究大都集中于职业的社会结构与功能等方面,而很少关注职业和其他外部主体(如市场和国 家)的相互关联,尤其在 职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研究领域,一直没有什么成型的理论出现。鲁施迈耶的这项对德、美两国法律职业的比较研究,为这个领域提出了第一 个相对完整的理论命 题,即职业的历史发展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国家兴起与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相对时间顺序。这个理论命题也已经成为职业 社会学与法律职业研究的一个经典 命题,为法律职业的比较历史研究的日后发展砌上了第一块砖。 目前国内研究法律职业的学者对于跨国比较研究普遍有着较强的兴趣,在理论和方法上却往往缺乏指导,本书中译本的出版,无疑会对这一研 究领域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吸引对法律社会学、职业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以及历史社会学等领域有兴趣的广大读者。 ——刘思达,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与法学院助理教授
  • 宪政二十讲

    作者:萧瀚

    此文是去年写就的拙编《宪政二十讲》的序,此书现已出版(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这篇序在出版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而未能全文发表,现将原文发表于此。 2008年6月5日 宪政:人类政治实践的自然选择 萧瀚 性、财富还有权力,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三大动力。人分男女,所以性是第一动力,几乎不辨自明;财富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于是,在资源有限欲望无限的人类生活史上,财富也就极端重要;权力,则是秩序的需要,两人以上的人类生活,就需要划定自由与资源配置的界限,于是,权力就变得至关重要。 宪政就是关于权力有效配置的制度与学说。 从人类生存的历史来看,关于权力的制度远远重要于关于它的学说,但是学说并非无用,它常常具有协助制度良性化和传播性的功能,它与制度既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也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它的发展史也就变得重要,编选这本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哪些学说与迄今为止的权力配置制度之间关系密切。 无论是古典时代还是现当代,人类一直在为权力的有效配置烦恼,它直接涉及资源配置能否合理,关涉人类能否获得真正的自由。正如顾准先生所言,没有终极目标,只有永远的问题,因此,对宪政的研究也一样。目前通行于全世界的宪政制度,依然存在新的创造点,关键恰恰在于各国自己的特殊情况,但无论如何,有效配置权力的原理则具有一定的共性。这正是我们要尊重历史、研究历史的基本原因。 早在古希腊,人们就已经发现权力中的不同类型,于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无论哪种政体,政府的基本权力构成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规则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规则的权力,而司法权则是对规则是否被有效执行作出裁判的权力,秩序就是因这三大权力结合行使而发生,如果这三项权力的配置是有效的,那么秩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恶性的。 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开启的这一权力分析的经典传统,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虽然制度性的零星回应或者偶然自发回应一直没有停歇过,但理论的深度自觉回应并没有能够同步展开(虽有西塞罗、波利比乌斯等人的研究,但依然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掌握权力者都有无限追求权力的本能,一旦制度不能跟上,掌握权力者就挣脱绳索奴役他人,他们也就不能允许人们自由地探讨如何限制权力。若以私德而论,凯撒常被认为几乎完美无缺,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最伟大的政治家必须能够自觉地知道应该限制权力,那么凯撒就不能算是一个伟大政治家,反而是刺杀他的勃鲁托斯更有远见:“并不是我不爱凯撒,可是我更爱罗马!”(莎剧《裘力斯.凯撒》)。罗马帝制的建立在西方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原因就在于它开启了西方1500年的权力配置的畸形时代,也正是它使得善妒、不宽容的基督教主宰了世俗的权力。虽然基督教的超验正义在中世纪以暗光烛照着宪政主义的萌芽,但从总体上说,至少教会是负面的,教义所表达的正面效用,就像所有毒品对医疗可能都存在价值,我们不能说教会不是基督教的产物。宪政学家弗里德里希对此作出了重要阐释(但是本书限于篇幅没有收录)。 就在文艺复兴的曙光照耀欧洲的前夕,1215年,在英国,约翰王与教会和贵族之间发生了大规模的冲突,战争以约翰王失败告终,于是贵族和教会胁迫约翰王签署了一项协议——大宪章,旨在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贵族和教会的特权,由于它对国王的权力限制性质,而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滥觞。 这一重要事件改变了历史的轨辙,从此英国成为全世界宪政制度实践重要的启明星,他们的制度也成为宪政理论们最重要的灵感源泉。麦基文对英国中世纪的宪政实践所作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历史,当时英国一批法学家如布拉克顿对罗马法的全面继承和创造,使得英国能够有效地逃离欧陆的天主教会专制,而实践自己的宪政制度,麦基文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说:“中世纪宪法之区别于现代,因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治理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二是管理命令和权利决断之法律效力上的差异。” 这些政治实践都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产生深远影响,洛克提出权力二分论便是基于此历史事实。之后,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三分说,不仅仅回归到亚里士多德的最初起点上,而是进一步推进了宪政学说。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这一睿智而石破天惊的论断,开启了现代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理论,就是权力抗衡学说(这一理论从滥觞到成熟,有英国宪政学家维尔的全面梳理,他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关于均衡政制理论的历史梳理,有助于我们了解孟德斯鸠的地位,也有助于对现代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权力抗衡学说有更为透彻的理解,参见本书第十六讲),这是孟德斯鸠被认为现代宪政理论鼻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亚里士多德尚未探讨及这个问题。 随后,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约翰.密尔,对代议制政府许多具体权力运作的细节,作了清澈并且极富创造性的论说,他对言论自由的关注,对两院制是否必需问题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宪政理论,后来的杰斐逊甚至说:“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可见言论自由的重要,这在后发而非自然演化的宪政国家尤其重要,并且已经被证明是无可撼动的历史性经验。一定意义上,密尔最初确立了宪政制度的最重要基础,就是言论自由,后来发展出来的所谓新闻自由是三权之外第四大权力之说,正是奠基于此。 财产权的重要性在所有宪政理论家那里都是极为重要的宪政基础,因此对它的论述大同小异,几乎所有的经典理论家们都对此有研究和论断,本书所选的当代英国宪法学家奥格斯借美国宪法对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中的重要性论述,言简意赅,值得一读。 至此,宪政的两大基石就是私有产权和言论自由。这充分说明权力相互抗衡而致权力配置有效,必须奠基于一个更为基础的抗衡,就是权利和权力的抗衡,这种抗衡在良性状态下,可以达到两者的均衡。 启蒙运动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新大陆沿着英格兰道路,产生了一个现代宪政制度的模板——美国宪政,这是一个几乎完全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设计的宪政制度,旨在达到人民的幸福。美国联邦宪法的出发点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得政府能够为人民谋取利益而不是压迫人民。因此,美国联邦宪法至今还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制度最重要的参考文献。在美国人民接受联邦宪法的过程中,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写了85篇短小精悍、分析深刻、思想活泼、灵感勃发的文章,就是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成为现代宪政理论中关于权力抗衡理论方面最经典的作品。 宪政美国正是在一批杰出的法律家手里诞生,这充分说明了思想对历史的巨大塑造作用,思想巨人哈耶克对此发生了浓厚兴趣,特别关注这群法律家在一个动荡而风云变幻的年代,是怎样将一块幅员辽阔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引向一条幸福之路。 在美国立国之初,国父华盛顿坚持不作国王,这是因为他看到英国政制的弊病,他的选择因其远见而正确,虽然我们并不能推断在美国确立君主制是不是会导致国王专制,但是华盛顿彻底地根绝了这一可能性,这正是他和凯撒的重要区别——即使相对于凯撒开启的共和政体崩溃来说,华盛顿的决定是历史的后见之明,但也是十分伟大的创举。 孟德斯鸠说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制,但这件外衣并不是可以随便脱掉的,对于一个有着千年历史的英国来说,国王的权力虽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议会消化,但它依然存在着对权力均衡的威胁,只是在英国政制下,它被不断地限制,从而产生了一些其他君主制所没有的良性效果,英国宪政学家白哲特对此的研究令人信服,然而,这在其他国家却往往难以复制。 正如美国是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先驱,英国作为老牌宪政国家、宪政之母国,他们的理论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常常产生新的杰出思想。当民主浪潮刚刚开始席卷全球的时候,上个世纪初的宪政学家詹宁斯因此而注意到民主在宪政制度中的极端重要性,从而敏锐且反思性地注意到三权分立学说在本质上只是一个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分析,因此,它只是一个理论的假设,而现实政治生活的实践却远比这种分析复杂得多,他认为在现实政治权力的运作中,三权交织,刻意区分只是不得不然,由此他认为民主比分权更为重要,民主比分权对于宪政来讲更为本质,这正好回应了托克维尔在100年前对美国民主的关注。 由于现实政治运作的千差万别和复杂,自由、民主、宪政之类的词语常常被弄得面目全非,因此,对这些概念的梳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帮助人们清晰地了解它们,并且在根本性上达成罗尔斯所谓的重叠共识,这是理论和思想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萨托利对宪政词义从政治社会学和语言社会学的角度作出了精彩的分析;而美国宪法学家奥德舒克则通过各国宪政实践的比较,总结了33条宪政规则;《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宪法/宪政》条,则对各国宪政宪法的基本结构作了共性分析。弗里德里希则从对宪政最大的敌人——极权主义的研究中获得宪政最纯正的信念和宪政最重要的本质——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人权的核心权利。 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这话同样适用人类悠久的宪政实践史,就在宪政理论黯淡的文艺复兴时代,威尼斯共和国和荷兰共和国在宪政的具体实践中,都没有什么理论的来源,这是令人饶有兴趣的历史。然而正是这些基本的甚至可能被酷评为幼稚的宪政实践给思想家们带来灵感,马基雅维利对共和政体的垂青正是基于此,从他这里诞生的近现代国家理性观念和主权论都与当时威尼斯共和国的宪政实践分不开。 因此,从发生学意义上看,现代宪政在本质上与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密切相关。 如果回到我们中国的历史,远溯三代,近观晚清,西周封建制(与郡县制相对)与礼制、汉初无为之治、唐初三省六部制、宋代文官选拔制、清代满洲贵族与汉官相互制衡以及督抚制度等历代政治智慧中都蕴涵了宪政的部分要素,尽管不系统。古代中国并非毫无约束政府权力的公法,更不是一句“2000年专制”就可以盖棺论定的,史家钱穆说过,历史上相权就构成对皇权的制衡,因此权力抗衡在国史中可算有实无名的概念,至少不是“卓越千古,推倒一时”意义上的全新舶来。中国从1911年清朝崩溃、帝制覆灭开始,步履蹒跚地进入现代,进入以构建民族国家为主要目标的时代。 但是,相对于西方,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对皇权制约的因素,并不能推翻宪政实践在中国历史上相对陌生这一基本事实。这导致了百年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波诡云谲。史家唐德刚先生将近代中国百年转型,视为二百年历史三峡中的湍流激荡时代,时至今日,我们似乎尚未从历史三峡中走出来。 套用托尔斯泰的名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良好的宪政都相似,邪恶的政治各各不同。”而实际上,良治和恶政,各自都是相似的,从结果意义上说,前者的差别是政治形式的差别,而后者的差别只是程度而已。 然而,各国宪政的相似性却在一些非宪政国家,常常导致是否实行宪政的争论。在这个时候,重要的就不是有必要实行宪政的研究,对于宪政论者而言,他们所要研究的只是,如何在坚持宪政主义的基础上,研究具体到某国的宪政如何实践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与相似性相应的相异性反而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当代中国固然非宪政时代,但已进入公法时代。所谓公法时代,举其大端,是要厘清公权力的权限,划清公民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与公权力的边界,是要追求有限政府的规则化、法治化。 具体而言,由经过正当程序产生的良法调整全社会的底线关系,法律就是底线规则,因此一国良治需要权威的立法部门。按照经典的宪政理论,立法部门应当由代议代表组成,以代表社会各界立法,唯有如此才可能制定良法,然而以中国历史验证,此项未必就是良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可暂置不论。 行政部门需按照法律执法,这是所有法治国家通例,现在的中国也在走向这条道路,似乎无需多加论证。 司法权是一项静态和被动的权力,司法权对于启动司法程序状态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具有更改甚至否定其权力之效能,因此其权威性举足轻重。如果司宪权归属于法院,那么司法权在整个国家的良治秩序中,具有最高地位。 社会权利是一种团体性权利,它是公民权与公权力之间的缓冲地带,所有良治社会都证明了正常行使社会权利对社会的公正与稳定具有巨大作用。它在协调公民与国家、社群与国家、社群与公民的关系中都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尤其重要。 公民权是每个个体公民所享有的各类基本自由和权利,于国家良治而言,公民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实现当为重中之重。 当代中国转型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社会权利和公民权不健全,尤其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无法全面实现所导致的良治滞后甚至良治不能现象;二是司法权软弱无力,尤其司宪权缺席导致的立法错误无法纠正、行政专横难以遏制的问题;三是社会与公民缺乏公益诉权所导致的公共利益空亡问题,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公正与社会效率。 上述是横向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还涉及纵向权力配置的问题。 顾亭林先生曾有《郡县论》九篇,谈及中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公权力配置上的痼疾,他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未来中国必须制定出一套能够“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制度,才能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目前正在推行的省管县改革,似乎有亭林先生上述说法的苗头,但恐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这一改革的最高水平也只是回归到汉代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上,无法达到目前世界上联邦制国家的纵向分权水平,因为除了大大小小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权力最核心要素上的自治还是统治问题尚未明确。 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必须综合解决,在解决横向分权时也必须同时考虑纵向分权的合理方案,反之亦然。如此才能使得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各项社会需求能够同时处于均衡之中。 若以权力与权利的均衡配置为目标,那么三权分立还是N权分立(例如根据目前中国现状,如果让环保权独立,直接对人大负责未必就是坏事),人大至上还是法院至上(这要看司宪权归属于谁),精英立法配以人民监督的立法诉讼还是代议立法,一党执政还是多党轮流,两院制还是独院制,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抑或半单一半联邦制(看需要看可能性)……这一切统统不能作为意识形态问题考虑,都不是讨论的关键——正如讨论姓资姓社意义不大一样。 理性的中国在权力与权利的配置问题上应该只有一个目标,就是要创造一种制度,以达到两者的均衡,为当代后世造福。关键只在于,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参诸外法,如果合乎中国国情,照抄国外的现成制度亦不妨,或根据需要损益其现有制度以补我缺,或者完全另起炉灶,都可以。 百年中国,吃意识形态的亏太大,现在我们应当放弃所有以僵化意识形态为鹄底的思维方式,历史与现实似乎已经越来越清晰地展示出一幅图景,即中国未来的良治制度模式可能将不同于世界上任何国家。 但愿这本小书中选编的经典作品能够对我们今天的宪政事业有所助益,虽然这小小的20多万字篇幅,并不能将许多重要作品一一网罗,但是入选的这些经典作家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本身——而不仅仅是他们的结论,或许对我们有更为重要的启发意义。 2007年8月12日于追远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