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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一般之法 第一节 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源于政体性质之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温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下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下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代与当代教育效果的区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下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哪里呢 第八节 古人关于风俗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的一种解释 第五章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要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里品德是什么 第三节 在民主国家里爱国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如何激励对平等与节俭的热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下如何用法律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如何培养俭朴的意识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应当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效率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三节 权力的给予 第十四节 礼物 第十五节 元首的赏赐 第十六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及判刑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何种政体、何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按法律条文断案 第四节 形成判决的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君主可以担任法官 第六节 在君主国大臣不可担任法官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下控告的方式 第九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如果公民有道德就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一节 刑罚的效力 第十二节 日本法的软弱 第十三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四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五节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恰当关系 第十六节 拷问 第十七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八节 报复的刑律 第十九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限制奢侈的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节欲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二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三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七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八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到破坏 第九节 共和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二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的权利 第三节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四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五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六节 查理十二世 第七节 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二节 什么是自由 第三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四节 英格兰的政体 第五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为什么古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第八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九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及该政体下三权的划分 第十节 对国王被驱逐以后的罗马政体的思考 第十一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开始变化 第十二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三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十六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来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某些控告需要特别克制、审慎 第四节 欺君之罪 第五节 亵渎神灵和欺君罪名的滥用 第六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七节 文字 第八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九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节 共和国对亵渎罪惩罚过度的危险 第十一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十二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十三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十四节 君主的德行 第十五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十六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重税好的论调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五节 赋税的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六节 赋税的种类和政体的关系 第七节 自由的滥用 第八节 赋税的免除 第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对君民最为有利?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人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差异 第二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三节 不和气候缺陷抗争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四节 关于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五节 关于因气候引起的疾病的法律 第六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七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八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四节 航海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贸易的自由 第七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不宜经商的国家 第十六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六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七节 政府的暴虐 第八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九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衍 第十一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二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十三节 罗马人有关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十四节 遗弃子女 第十五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十六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节 济贫院 第十七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概述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合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合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特性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七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八节 古代哲学流派斯多克 第九节 静修 第十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一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二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体的弊害 第十三节 宗教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教义适用是否得当 第十四节 宗教引发对琐碎事物惧怕的危险性 第十五节 宗教节日 第十六节 地方性的宗教戒律 第十七节 宗教输入他国的不利因素 第十八节 续前
  • 政府片论

    作者:边沁

    《政府片论》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政府的形成;第二章:政府的形式;第三章:英国宪法;第四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第五章: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义务。
  • 民法总论

    作者:龙卫球

    《民法总论》共分5章,其中有“民法导言”、“法律关系和权利”、“权利主体”、“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时间”。
  • 法哲学

    作者:G·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 大清律辑注(上、下册)

    作者:[清] 沈之奇 撰,怀效锋,李俊 点校

    本书是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对《大清律》所作的注释,由当今律学研究者进行了整理并点校。本书最大的特点是汇集、吸收了当时被奉为权威的诸家律学研究成果,又有自身的独到见解,由于本书集家之长,又多个人创见的特点,使其成为当时和后世广为流传的律学名作,也是我们研究清代律学不可不读著作。
  • The Concept of Law

    作者:H. L. A. Hart

    H L A Hart's The Concept of Law is the classic text for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and is probably the most important work of legal philosophy written this century. This second edition is particularly valuable as it combines Hart's original text with a postscript, in which he responds to criticisms of his theory levelled by such notable scholars as Dworkin, Fuller and Finnis. Written by him but only discovered after his death, it has been ably edited by Joseph Raz and Penelope Bulloch of Balliol College, Oxford.
  • 代码

    作者:劳伦斯・莱斯格,李旭

    劳伦斯·莱斯格的著作《代码》 问世便震动了学界和业界,被人称为“也许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领域最重要的书籍”,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网络空间法律的圣经”。 《代码》挑战了早期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即技术已经创造了一个自由的环境,因而网络空间无法被规制——也就是说,网络的特性使它押脱了政府的控制。莱斯格提出,事实恰恰相反。 代码的存在证明,网络并不是本制拷贝 ,不可规制的,它并没有什么“本质”,它只有代码可以创造出一个自由的世界,也可以创造出一个充满沉重压迫和控制的世界。尤其是那些出于电子商业目的而旨在将网络商业化有代码。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也就认识不到网络空间正在发生的变化。在商业活动的影响下,网络空间正在变成一个高度可规制的空间,在那里,我们的行为将受到比在现实空间还要严密的控制。 但这并非不可避免,我们可以选择所希望的网络空间类型以及要确保的自由。这些选择都与架构有关:哪一种代码将统冶网络空间,谁将控制这种代码。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码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所蕴含的价值将由律师、政策制定者,特别是公民来决定。
  • 不当得利

    作者:王泽鉴

    拙著不当得利初刊于1990年,曾于2000年撰一长序,综合论述其后判例及学说的变迁。兹再全面修订,纳入最近实务案例,补充新的文献,重新检视争议问题,强化说理论证,并增列附录资料,计增加篇幅200余页,虽力求周全,疏误难免,敬请读者不吝指正。 关于不当得利,现行民法设5个抽象概括的规定(第 179条至第183条), 自民法施行以来, “最高法院”所著判例多达72则,相关判决数以千计(请参阅“司法院” 网页司法资料检索), 累积甚为丰富宝贵的经验及智慧,使不当得利法成为活的法律(living Law)。本书旨在整理分析判例学说,建构我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原预定另撰一本不当得利案例法(Case Law on Unjust Enrichment),选择德国联邦法院相关判决,俾资对照,从事比较研究,期能更深刻洞察不当得利法的实际运作(Law in Action),认识不同的裁判风格及论证方法。此项工作的艰巨初非所料,拟暂搁置,而将汇编的不当得利法案例体系做为附录 (1),使其得与本书内容相互对照,让本书在某种程度兼具教科书与案例法的功能。此为方法论上新的尝试,希能结合理论与实务,有助于不当得利法的研究与发展。
  • 比较法总论

    作者:[德] K·茨威格特,[德] H·克茨

    比较法总论,ISBN:9787503641503,作者:(德)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德)H·克茨(Hein Kotz)著;潘汉典等译
  • 论法的精神(上下)

    作者:【法】孟德斯鸠

    该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此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许明龙的最新权威译本。《论法的精神》的汉译历史迄今已逾百年。已出版的权威译本包括严复翻译的《法意》和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为该书的最新译本。与旧译本相比,该书篇幅有较大增加,新增孟德斯鸠为撰写该书而搜集的资料,孟德斯鸠对于舆论批评的回应文章,达朗贝尔关于孟德斯鸠思想研究的文章等,书中也增加了很多常识性译著,方便非专业人士阅读。 读者对象:法律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师生及研究人员。
  • 民法总则

    作者:王泽鉴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作者: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拙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等书于一九九七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简体字版,承蒙读者爱护及指教,谨致诚挚谢意。兹再全面校正,调整学体,改版重印,期能更臻完善,俾便使用收藏,敬请惠赐教正,无任感荷。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 法律与革命(第一卷)

    作者:(美)伯尔曼

    本书讲述的是下面的历史:曾经有一种称做“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些西方的法律制度、价值和概念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断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已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
  • 法学名篇小文丛

    作者:[美] 格兰特·吉尔莫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内容为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程序与现代社会、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程序建设的程序等。
  • 法理学(第一卷)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

    这本书针对的是一般的读者,包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法官、立法者、法学教师和学生,这些学生或许拥有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哲学、经济、政治学、伦理学或者社会学,或他们眼中的法律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此外,那些一定的法律规则领域内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们也可能成为本书的读者。无论你属于上述哪一群体,法律科学都将使你满载而归。 这本书凝聚着作者70年的学习经历和55年教授法理学的心理。她也是作者几年来从事法律实务和担任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切身体会。因而,作者在写作中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克服了时空上的困难,使得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且通过归纳入人类活动的各种形态,总结了各种可能伤害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行为。
  • 奥本海国际法

    作者:奥本海,詹宁斯 瓦茨 修订

    本书著者奥本海(1858~1919)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第九版修订者詹宁斯曾是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国际法院院长;瓦茨曾是英国外交和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八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一种国际法教,广泛流通。在第八次修订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宁斯和瓦茨修订出版,此举深受国际法学界的欢迎。新版考虑到国际法的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问题。新版第一卷内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为两册五个部分。新版维持原来的水平和声誉,是进行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主要参考著作,对实际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 阅读秩序

    作者:苏力

  •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作者:[美]E·博登海默

  • 论法的精神(全四册)

    作者:孟德斯鸠

    本书首先界定了法律的定义,认定法律是与地理、土壤、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和商业等关系的综合。接着根据品德、荣誉和恐惧三项原则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治三种,并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和君主立宪学说,宣扬了“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强调政治、法律和地理环境的关系,认为法律的制定受到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决定影响,并探讨了罗马法、法律变革等法律问题。
  • 德国民法总论

    作者:[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是德国民法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的一部关于德国民法典总论的专著,对德国民法典总则中的诸多问题,如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全书分为导论、私法的工具、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五编,共七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