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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法国行政法

    作者: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在编排次序方面,和法国的行政法不攻作略有不同。法国的行政法学著作,一般按教学的体制编排,关于行政诉讼部分的位置,虽在各书不一定相同,但是一般摆在书的前面。因为行政诉讼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所确定的原则,支配全部行政活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渊源,摆在书的前百适应教学需要。 行政法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也是最富有朝气和发展前途的学科。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行政法学大有后来居上,压倒其他法律学科的趋势。这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促成:第一,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法的作用增加;第二,人民群众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深化。
  • 解读宪法

    作者:却伯,多尔夫

    “本书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常常是极富启发的探讨,即宪法解释如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实质性选择,而不仅仅是文字的编制事务 ……《解读宪法》提醒我们:我们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在多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一种朴素的状态中 …… 在近来尝试正当化、维护并扩展沃伦法院之工作的众多著中,却伯和多尔夫的书是其中一本非常清晰有力的作品。” —— 凯斯·桑斯坦
  • 死刑论辩

    作者:(美) 欧内斯特·范·登·哈格,(美)

    对于死刑这样一个极富争议的话题,从未在一本书上进行过如此有力度的针尖对麦芒的论辩。在此,著名的保守派欧内斯特。范.登.哈格与受人敬重的自由主义者约翰·P。康拉德,以两人的智识,语词的机锋和论证的力度,以及用亚瑟。金堡的话来说,“以学识,斯文的表达,以及学术的激情”,对死刑所固有的全部问题进行了一场论辩。 两位论辩者素以其严谨的学识以及截然不同却同样有说服力的文风而声名遐迩。欧内斯特·范·登·哈格是The Jewish Mystique和Punishing Criminals等著作的作者。约翰·P·康拉德的著作包括Justice and Consequences和inearofEach Other.他们的论辩将引起读者对于赞成或反对死刑的激烈的全新的看法。 除了本书话题的契合时机以外,见证两个伟大的头脑之间极具创造力的交锋所带给人的真正的启迪,则是本书价值之所在。
  • 法律、自由与正义

    作者:T.R.S.艾伦

    作为政治哲学和宪法理论方面的卓越学者,艾伦及其著作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都具有无与伦比的地位。该书是艾伦的代表作之一,其中蕴涵的政治思想与宪法理论曾经在理论界引起不小的轰动。该书出版后不久,便成为美国政治学者和宪法学者,乃至法理学的学者的必读书目之一。在《公法与政治理论》一书中,洛克林将艾伦作为“自由的规范主义”学派的“颇具分量的理论家”,与德沃金(R. Dworkin)、莱斯特(A. Lester)和乔伊尔(J. Jowell)等人一起成为规范主义自由派的代表人物。该书更是成为现代自由理论的代表作之一,成为研究现代规范主义自由派的经典著作之一。 该书提出的对传统的分权原则、议会主权原则等宪政原则的反思足以引起现代政治学、法学学者的高度关注。该书在英国、美国等公法学界所产生的影响充分体现了该书所具有的学术价值。相信该书在我国理论界也会引起同样的轰动。
  • 权利话语

    作者:玛丽·安·格伦顿

    本书不是一部纯粹的法律读本,它同时也是一份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谏言、对政治家的劝诫。作者前后从法律、社会、政治三个维度条分缕析了“权利话语”所具有的负面效应——“权利间的相互对峙”形成的法律僵局;“ 责任话语的缺失”导致整个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的乐土;“对传统的背离”,将政治言论演变成为了一场不负责的“脱口秀”,从而扼杀了普遍对话的机会,损害了有序自由所赖以存在的基石。视角的转换似乎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特别称道的,但像作者这样在讲经论道中将不同的板块勾兑得如此水乳无痕,却足以令我们在赏心悦目之后有着不吐不快的冲动。 玛丽·安·格伦顿哈佛大学资深法学教授,在国际人权、比较法学以及宪法领域独有建树,在美国法律界声名遐迩,被美国国家法学杂志评为“全美最具影响力的 50位女性法律人士之一”,《权利话语》一书写于1991年,它将继《比较法律传统》(1993年翻译出版)之后,成为作者在中国面世的另一部扛鼎之作。
  • 设计宪法

    作者:[美] 马克斯·法仑德

    本书为美国宪法史上一部经典著作。作者对制宪会议的卓负声誉的叙述,对当时的各种情况、各种信念以及制定美国宪法的那些人提供了生动的分析。作者利用他对制宪会议每日详尽记录的知识以及其他宝贵的材料,例如重要代表之间的私人通信,威廉·皮尔斯的敏锐的对其他表的性格描写,当时的小册子,以及代表们对他们自己的政府所作的报告等等,对这些历史程序作了鲜明的刻画。
  • 宪法

    作者:(日)芦部信喜

    本书凝结了芦部宪法学的精髓。作为学问研究的方式,先生原本一向优先选择撰写专题性论文,在宪法制定权力、议会政治、宪法诉讼等领域,接连发表了诸多引领学界的论文,但始终无意撰写将这些加以综合起来的宪法概况的体系书,但始终无意期盼过那种将这些加以综合起来的宪法概况的体系书,为此,许多人曾期盼过那种将芦部宪法学之全貌加以简明呈现的体系书的出版。在这种期盼不断累积的过程之中,本书的初版终于在1992年问世,并得到读者们压倒性的欢迎。为回应这种情形,先生这方面也不断努力完善本书,先是于1997年、进而在1999年先后推出其新版和新版的增订版。据闻,直至新版增订版的完成,先生才吐露出其中内容终于始可接受这样的感慨。 本书在内容上极具高度,而其不仅叙述简易平和、可读性强,且在如下一点上还下了功夫,即:如果能读出其平实的文字之中所蕴蓄的深意,那么自然就能掌握有关现代宪法的高度知识。
  • 权利论(2014年增订版)

    作者:程燎原,王人博

    本书为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初版于1989年,再版于1997年,现经过重要修订和增订后,于2014年11月推出最新版。 1、二十多年前出版的《法治论》(1989)和《权利论》(《法治论》姊妹篇,原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两书,是国内最早提出“法治论”和“依法治国论”的名著,堪称法学界的一块耀眼的路标。对两书所阐述的基本观点,作者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正。甚至可以说,作者更加坚持两书所确证的信念和立场。而那些基本观点,即使是在当下,也远未过时。 2、此次修订两书,一是订正了讹误之处;二是尽可能将书中所引汉译本著作按当下通行本予以引证和注释,对中国文献的引证和注释,亦依此例处理;三是书名变动,《权利论》一书,第1版书名为《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1993年),此次修订版,更名为《权利论》;四是《法治论》增加了一章——余论:中国法治思想的“突破”;最后,《权利论》增加了“代第3版后记”。 3、《法治论》主要从汉语文献中阅读了从亚里士多德到西塞罗、卢梭、孟德斯鸠、哈灵顿、洛克、杰弗逊、潘恩等人有关法治的学说;厘清了法治概念,区分了法治的实体价值与形式价值;阐释了法治与权力、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权利的关系;勾画了英、美、法等国的不同法治式样;对中国自1949年至1980年代末近40年的法制实践并运用法治作为量度的尺码,确立了中国法治理论的大致框架,是中国法治理论最初的系统研究。 4、《权利论》一书,为《法治论》的姊妹篇,将《法治论》里的论题从中释出加以拓展研究,把关涉每个个体的权利问题从“宪法/法律性”视角转换成一种“社会性“的书写路径,着重讨论了社会中的权利问题。
  • 欧美各国现行宪法析要

    作者:龚钺

    本书作者龚钺为法学专家,本书旨在考查各国宪法,为民国时期法律建设提供必要之参考,于今也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全书共分三部分。前篇欧洲26国宪法;后篇美洲22国宪法;附篇奥地利宪法。
  • 宪政新论

    作者:季卫东

    本书收集了作者近年来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用复眼式观察方法来分析中国宪政和法制改革的一些文章。本书由四辑组成,分别涉及多元、动态、国际、实践等不同层面、不同位相的重要研究课题,既有整体关照,亦有个案分析。所申论的内容包括国家秩序的范式、法律复杂系统的制度设计及其修正、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关系、网络结构中的规范性互动、控制与异议之间的张力以及整合机制、社会结构的组合最优化、从人民主权到公民自决权、程序性要件中的意义嵌入。 本书把强烈的忧患意识转化为深沉的理性思维,对困惑中国一百余年的制宪、改宪、行宪的问题群进行了深邃中肯的解析,在立论行文中始终保持分寸感,充分留意到在路径相关条件下进行体制转型的可操作性。
  • 近代中国宪政历程

    作者:夏新华,编

    一、本书名为《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材料范围限于清末和民国两个时期的宪政史料。 二、本书收集、编辑、勘校所依据之资料,主要来源于清末民国各种法规汇编、当时创办之报刊杂志、民国学人编撰之宪政书籍、台湾文海出版社编辑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民国丛书,以及今人编辑之各种史料汇编、文史资料,等等。具体资料出处详见引文按语。 三、抗战时期汪精卫、满洲国等伪政权的宪政史料,因目前掌握的资料有限,故暂未编人;革命根据地的宪政史料拟另行编辑。 四、本书所选资料包括宪法文本、宪法草案(含学者和党团私拟的各种民间草案)、宪法性文件(含组织法、选举法、议会法等)、相关重要背景材料以及有关评述。 五、为了更清晰地显示出近代中国宪政历程的发展脉络,本书大体按照历史时期划分为四编十章,每章之下又设若干小节,并在某些历史阶段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宪政活动或宪政文献作为章、节的标题。 六、关于清末民初以湖北为代表的各省军政府的宪政立法,在处理上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民国立宪的发端置于南京临时政府之前(在征求意见时,范忠信教授主张这一方式),二是作为省宪之渊源置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省宪运动之前。我们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本书的体例编排),最终采取了后一种处理方式。 七、所选资料原文系繁体、无标点者,现改为简体,并加标点;原文系繁体、有标点者,现改为简体,并按现代标点习惯校正。 八、原文为竖排者,现改为横排;原文中的“右据”、“如左”等字,也相应地改为“上据”、“如下”等。 九、对原文中较为明显的错字,或原书排字确有错误当时未能校正者,现予以校正,将校正字置于前,原文错字加[]置于后。 十、对原文中的脱漏字,在补上以后加[]表示。 十一、原文字迹不清无法辨认者,在正文中各该处加方框口,并加注说明。 十二、所选各类法律文本及草案的编排方式按现代法律文献格式。 十三、书末详列参考文献,正文引注从简。 十四、编者对所选材料进行必要诠释,按语内容包括资料出处、年代、相关人物简介以及编辑者简短的观点评说。 十五、因语言使用之时代差错,原文中某些字、词、句与今所不同者,如“参预”、“参与”、“授与”、“决非”、“引申”、“计画”、“筹画”、“规画”、“身分”、“身命财产”、“三分--,’、“四分三”,等等,均保留原貌。 本书的资料搜集、编辑、勘校和诠释工作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夏新华教授和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旭晟教授共同主持,参加人员还有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和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刘鄂、甘正气、万利容、刘姗姗。同时,本书的整理工作还始终得到了范忠信、李传敢、王健、张越、武乾、程燎原、李交发、胡平仁、胡肖华、张全民、韩秀桃等众多朋友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范忠信教授给予了许多具体而宝贵的帮助和指点,令我们受益匪浅。 最后还须说明的是,史料的搜集、编辑、勘校和诠释历来是一项最需要用时间、耐心、甚至功力来堆积的工作,也是一项最严肃而又最容易“惹麻烦”的工作,因而,自2002年春天搜集工作开始启动以来,在整个历时近两年的整理过程中,我们真可谓是诚惶诚恐,如履薄冰。搜求材料与勘校文稿之艰辛和喜悦至今尤历历在目:2002年12月31日,在国家图书馆文津楼,“饥寒交迫”中,按照管理员的要求,笔者坚持抄写了“河南省宪法”的部分章节后,手指已不听使唤,最后不得不以每页十元的昂贵价格复制了余下部分;2003年元旦节,笔者又谢绝了在京师友的多方盛情邀请,上午第一个赶到国图特藏部(为此还得到了管理员的一张贺年片),在发现材料的惊喜之余,以每页六元的不菲价格复制了近二百张,最后在好心的管理员的特殊“优待”下,掏空了钱包,只留下一元钱坐公车才回到了人民大学;2003年暑期,南方酷热难耐,我们带领研究生几乎是每天挥汗如雨,打印、校勘文稿,真是“人定胜天”啊!现在回想起来,还真有点后怕,科研的艰辛由此可见。史料的整理似乎是“为人作嫁衣裳”,这需要有“甘为人后”和“敢为人先”的勇气,吾等本为法史学人,更需要有“舍我其谁”的历史使命感!
  •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作者:[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

    这本书的标题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设定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模式。其基本构思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式,在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充的同时,按照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从法制的进化过程来看,这种“回应型法”的出现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炻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 本书的主张与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庞德(Roscoe Pound)式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宣称,回应型法才是这些务实派法律理论的真正的纲领。因为它标志着法的进化更高级阶段,是自治型法的继承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回应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说它非常近似于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的状态:只有理性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只有现实的事物才理理性的。
  •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

    作者:[日]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译者王亚新教授正是对于民事程序抱有浓厚兴趣的少数中国学者之一。我想,这应当说是时代的召唤吧。为了适应和推进自198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的迅速改革和开放,中国已经开始了一场将民事司法制度加以现代化的运动。假如我的著作能够对那些正在经历这场迅猛变革的人们有所裨益,我将不仅仅是高兴而已。如果它们没有任何直接的价值,我仍然期望这个中文版对于那些希望了解日本的民事程序和程序法学的读者提供长久而有益的参考。此前自己的一些作品能够被译为中文,从而使众多的中国读者能够读得到,我深感欣慰。《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所收的文章写作于各种不同的场合,预期的读者也多种多样。不过,日本读者总是自己所期望的。除了在日本学习的中国留学生中的一两个外,我做梦也想不到有朝一日它们会被中国读者阅读。即使是在日的中国学生,我也未曾有太大的奢望,因为对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所涉及的特定领域而言,感兴趣的中国留学生委实很少。当然,这种情况在不久前已经发生了变化。
  • 法学阶梯

    作者:[古罗马]优士丁尼

    本书/法典作者是盖尤斯,由查士丁尼皇帝钦定.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命令大法官和法学教授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也译《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完成,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过很大影响。世界闻名的《拿破仑法典》,也是以它为蓝本制订的。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icius Justinianus 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间(527—565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一译《法学阶梯》。“法学阶梯”一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罗(Paulus,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nt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并以它们为蓝本,其中特别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为蓝本于533年底编写而成。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意。
  • 宪法决策的过程(套装上下册)

    作者:(美)布莱斯特 等著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套装上下册)》的出版将有助于国内有志于宪法学的学者和学生更深刻地了解美国宪政的历史全貌。事实上,我们作为译者已经从翻译过程中获益了;通过《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套装上下册)》,我们首先接触到许多第一次以中文形式出现的宪法资料,加深了我们对美国宪政过程的认识。虽然这些收获本身未必是每个译者从事这项工作的“原始意图”,它却足以使我们相信,为它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更何况一旦它和读者见面之后,从中获益的将远不止是译者。 《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套装上下册)》在美国宪政的背景下探讨了许多有意思的社会问题及其宪法解决方式。有些问题是世界共同的,有些也许是美国特有的。不论如何,请允许我们借用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美国的民主》一书前言中的一段话,作为《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套装上下册)》的开始:“让我们面向美国,不是为了盲目地复制她为自己设计的机构,而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什么适合我们自己。让我们在那里寻求教诲,而非模式;让我们采纳她的原理,而非法律细节”。
  • 法治四章

    作者:郑永流

    近代法治的两大渊源--英国“法治”和德国“法治国”,在思想和制度上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此基础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形成了法治的国际标准,法治正日益成为各国国内生活和人类共同的国际生活的基本准则。当代中国对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正式确认,为中国的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性预期,同时也使关乎法治之中国命运的法的有效性问题凸现出来。解决法的实效短缺的难题,不在于是实施法治赶超方略,还是采取非法治的文化乡悉主义,而有赖于建立现代化所需要的权威的时间长短。
  • 自然法学

    作者:鄂振辉

    《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主要内容: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念,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是人类文明史的一颗璀璨明珠,无论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还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是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不闪烁着西方法治文明的灿烂光辉。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涌现的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正是这种文明的生动体现。《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在国内第一次全景式展现西方各法学思潮与流派的主张、源流与发展,为人们了解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提供了全新的读本。《自然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是其中的一册,重要向您阐述自然法学这门学科的构成体系、发展历程及其代表人物。
  • 论私力救济

    作者:徐昕

    《论私力救济》讲述了私力救济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落后和不文明的现象,但实践中它依然盛行,是人们面对冲突的典型反应,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认真对待私力救济,发挥其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建构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行政法

    作者:盐野宏

    本书是以作者在东京大学法学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的授课教案为基础写成的。卷一论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过程,卷二论述了行政救济,卷三论述了行政组织。 在新宪法下,日本以实现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为目的,一直致力于近代法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本书也试图在这一基本方向上对行政法的诸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整理。在整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过程进行更加动态的、综合的考察,注意对以前的行政法学不曾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即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这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在本书中,虽然也将行政程序法作为论述对象,但是,由于现阶段信息公开、地方分权、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依然处在由国会及审议会等探讨的过程中,故不能展开深入的论述。希望读者也能对日本的这些新动向予以关注。
  • 宪法的精神

    作者:邓海平,史大晓,汪庆华

    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在部门法的课堂上学到的。   在民法传统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注释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这样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来的普遍之理。当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时候,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书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道理——毕竟,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如此,这些年来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却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由此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   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因此,从判例法中,我们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的从来都是辩证的法理。这种辩证的法理所坚持的不是形式正义,而往往是实质正义。在“判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它关心的不是最后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过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这样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在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判决之后,怎么还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样的说法呢。   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